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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標回收率的大小不僅反應了分析人員的操作技術水平,更重要的是它反應了分析方法是否適合被測基體,幫助分析人員及時地發(fā)現(xiàn)分析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分析數(shù)據(jù)準確、可靠。
加標回收率的含義
加標回收率就是在測定樣品的同時,于一樣品的子樣中加入一定量的標準物質進行測定,將其測定結果扣除樣品的測定值,而得到加入標準物質的回收率。
影響加標回收率值的因素
(1)分析方法及實驗條件
有的項目由于分析方法有局限,而造成加標回收率值較低;由于實驗條件(裝置、儀器等)較差,對加標回收值的影響也較大,例如:水中硫化物的測定。
(2)樣品中的本底值
一般在分析方法適用濃度范圍的中、高濃度水平,加標回收率與濃度水平關系不大。但是,在低濃度區(qū)加標回收率要受樣品中本底值的影響。通常,樣品中本底值越低,加標回收率越低。
(3)加標量對加標回收率的影響
a、加入過多或過少標準物質,均不能保證加標樣品和樣品中所含待測物濃度在相同的精密度范圍內;
b、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較高時,加入標準物質過高,使加標后測定值接近方法的檢出上限,這樣測得加標樣中待測物的誤差較大,加標后引起的濃度增量在方法測定上限濃度C的0.4~0.6倍之間為宜;
c、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較低時,加入標準物質太少,測得回收率值較差;加入標準物質太多則會改變待測物質在加標樣品和樣品中的測定背景;
d、當加入標準物質是有機溶劑時,加標量過多,則會造成溶劑和標準物質難以在水中溶解,從而因溶解度問題造成對加標回收率的影響。
一般情況下規(guī)定:
a. 加標量應盡量與樣品中待測物質含量相等或相近,并應注意對樣品容積的影響;
b. 當樣品中待測物質含量接近方法檢出限時,加標量應控制在校準曲線的低濃度范圍;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小于方法檢出限時,以檢出限的量作為待測物質的含量加標;
c. 一般加標量不得大于待測物含量的3倍;
d. 加標后的測定值不應超出方法的測定上限的90%;
e. 當樣品中待測物濃度高于校準曲線的中間濃度時,加標量應控制在待測物濃度的半量。
【空白加標回收】
在沒有被測物質的空白樣品基質中加入定量的標準物質,按樣品的處理步驟分析,得到的結果與理論值的比值即為空白加標回收率。
【樣品加標回收】
相同的樣品取兩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測成分標準物質;兩份同時按相同的分析步驟分析,加標的一份所得的結果減去未加標一份所得的結果,其差值同加入標準物質的理論值之比即為樣品加標回收率。